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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0日 来源:山西省建设信息中心   字体【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晋建村字[2010]16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
  今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在我省的实施范围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务院确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下达后,我省将在各县、市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户数、危房数、上年资金补助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将中央下达的任务分解给有关市、县,具体分解任务和补助资金另文下达。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
  2010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意见》规定的居住在危房或房屋已经倒塌属于无房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因灾因病返贫户、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等农村特困户。各县要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严格认定改造对象,并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改造方式、建筑面积和质量标准,按照《意见》的规定执行。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禁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要考虑抗震因素,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引导农民先建40至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四、资金补助标准、配套要求和使用管理
  2010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标准为1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00元;省级财政补助2000元;市财政补助150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500元。对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中央财政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具体每户的补助标准,由各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改造方式等情况,具体测算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进度要
  改造任务明确后,各县要立即下发实施方案,报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要开展对象认定工作,在1个月内,将改造任务落实到镇(乡)、村、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内容的录入工作,并全面开工建设。
  10月底前,各县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1月底前,各县组织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工作,将改造的全部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存档,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总结工作,将书面总结分别报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每月15日、30日前,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和进度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抄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六、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考核各地工作绩效的主要手段。各地落实到户、开工建设、改造进度、改造完成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图片资料为准。各市、县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建办村函字[2009]959号)的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做好农户档案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要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应当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协议等材料。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七、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
  各地要按照建设成本节约、基本功能具备、工程质量安全保证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危房改造的方案设计,明确住房结构、地面、屋顶、内外墙等方面的改造要求,并将设计方案存入改造档案。要选用质量合格的原材料,对改造难度大的,要组织专门研究,确定合理的改造方案。危房改造完成后,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逐户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并形成验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市、区)上报的验收情况,按一定比例抽查。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村危房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十件实事”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组织,抓紧抓好。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将进展情况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二)多方筹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各县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统一规划,将扶贫移民搬迁、残疾人危旧房改造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用于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项目管理等。
  (三)落实责任。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国家、省、市给予资金支持、进行宏观指导,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的责任制管理方式。各市、县要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编制规划、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录入系统、竣工验收、加强监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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